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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某网络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04日   作者: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同年6月,路透社经与某教育中心联系,某教育中心口头同意路透社前往该中心进行采访。路透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协议,某网络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可转载其文件。2014年7月7日,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刊出一组《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片和文章,相关网页第一张照片为付某某正面全身照,该图片为付某某坐在汽车后排座中间,左右各有一名成年人。付某某头微微低下,目光朝下,但图片没有打马赛克或者做其他模糊处理。该图片配有说明:“北京某教育中心是一所戒网瘾学校,学校通过军事化管理帮助青少年戒除网瘾。目前,类似这样的戒网瘾学校在中国已经多达250所。为了帮助孩子戒除网瘾,很多父母将孩子送到戒网瘾学校,让他们接受心理测验和军事化训练。”另,付某某全身照还出现在第二十一张照片中,该图片中付某某身穿便装,在沙发上与另外两名身着迷彩服的同龄女生交谈。付某某手托下巴,头朝向另外两名女生。该照片配有说明:“5月22日,北京某教育中心,一名刚到中心的女孩子正与其他学生交谈,在父母的要求下,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刊载网络信息时,应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片和文章中,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未成年人付某某的正面全身照且对其面部图像未进行模糊处理。两张照片均可清晰的辨认出是付某某本人,并配有“一名上网成瘾的女孩”和“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等文字,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因某网络公司在国内的影响力,该组照片和文章被大量点击和转载,造成了付某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某网络公司在其某网站上发布向付某某赔礼道歉声明,赔偿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公证费二千五百元、律师费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网络公司转载的是其他新闻从业机构的新闻成果,并非亲自采访所得,此时新闻转载者也要对新闻内容进行合理审查,确保真实性。某网络公司虽与路透社签订有转载新闻的协议,具有合法转载路透社新闻的权利,但这不能免除其对新闻内容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某网络公司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所转载的新闻存在基本事实错误,同时还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予以公开,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誉权,也侵害了其隐私权,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本案警示:新闻自由并非毫无边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关涉未成年人或重大敏感事件时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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