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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法院就执行信访案件成因进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3日   作者:魏金广

  近年来,因案件执行不能或对法官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满,个别执行案件当事人到处上访施压,执行信访案件已经占到信访案件总量的70%以上,且重复访、越级访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针对上述问题,广饶县法院对执行信访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成因分析

  经对近年来执行信访案件的分析,认为,目前造成“执行不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有:

  (一)外部原因

  1、“信访不信法”思想严重,动辄上访要挟。在目前把上访数量多少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的情况下,接访单位一味地妥协迁就,造就了当事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

  2、双方矛盾对抗激烈,执行效果不佳。法院在执行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人身伤害赔偿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过程中,由于此类案件当事人间矛盾较深,双方对抗心理强,导致法院难以执行,且极易引发双方当事人上访。

  3、媒体宣传有偏差,当事人期望值过高。受个别媒体不当宣传的影响,当事人对执行结果期望值过高,而不考虑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线索的实际,一旦执行未果,就会产生强烈的不满和怀疑,并将责任归究于法院“执行不力”。

  4、个别家庭生活窘迫,无履行能力。部分被执行人家庭,如下岗职工、农村居民等,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要供应孩子上学,维持正常生活都困难,无力支付巨额的赔偿款。

  5、自动履行意识差,规则意识不强。有些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法规或理解片面,或一知半解,或断章取义,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无视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拒不履行而无理缠访。

  (二)内部原因

  1、法官与当事人信息沟通不及时。个别办案法官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沟通,未及时将当事人所提供线索的落实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误解,进而采取上访的方式寻求解决。

  2、不同部门对信访答复意见不一致。由于各部门对法律、政策理解的不一致,加之为避免“引火烧身”,而对同一信访事项作出不一致的答复,导致当事人认为对其有利的答复即为正确的处理意见,从而增大了息访难度。

  3、个别案件有瑕疵。个别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或程序不规范,或判决、调解主文表述有歧义,或判决结果无法执行等,导致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案件执行期间上访,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二、应对之策

  只有有效地化解“执行难”,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不能”案件,才能最终从源头上减少执行信访案件的发生,为此,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要通过内外联动,进一步创新执行方法,强化执行措施,从根本上化解执行信访案件。

  (一)内部要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思想,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立案阶段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造成将来的执行不能;审理阶段,审判人员在裁判时要充分考虑执行因素并做好释明及风险告知工作,降低当事人预期,同时要注重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和便利执行性;执行阶段,要不断创新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力争从源头上预防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外部要形成整体合力,共克“执行难”。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协作联动,各协作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非站在帮法院忙的角度被动应付了事。各协作单位也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如公安部门要建立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违反诚信制裁机制、银行要建立积极协助查询机制等。

  (三)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杜绝瑕疵案件发生。民商事审判庭要认真查摆自身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确保办案质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信访案件。执行部门要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同时,要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避免因误解而引发信访案件。

  (四)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不听劝阻非访、闹访的人员,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五)建立政府救助基金,完善救助制度。要尽快建立政府救助基金,作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补救措施。对因案件执行不能而导致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生活救助,以解其燃眉之急。同时,构建党委、政府、民政部门对司法救助对象的救济机制,对确需救济的司法对象由法院会同其所在地党委、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救助工作,以及时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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