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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承担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6日   作者:刘广亮

  2012年4月,原告吴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选择信用卡的消费方式是输密消费。2017年2月19日,人在家中的吴某突然收到两次手机短信提醒,显示自己持有的案涉信用卡分别在郑州某酒楼消费3笔,每笔消费金额20000元,吴某感到不妙,就立刻用自己的信用卡在东营区某酒店消费0.10元,同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吴某多次向该银行总部申请将此三笔消费作拒付处理,银行未通过该申请。吴某遂将该银行起诉至法院。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该银行之间存在信用卡法律关系,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而被告作为发卡行,应保障信用卡的安全使用和资金安全,同时应具备相应的鉴别信用卡真伪的技术能力,能识别真实的交易凭证。在本案中,吴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对于诉争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告吴某不承担60000元的还款、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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