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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放弃赔偿说明”是否有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5日   作者:韩受朋

  张某驾驶车辆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张某驾驶车辆的乘车人李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及王某均无责任。

  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李某以承保王某驾驶车辆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由原告李某签名的“放弃赔偿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该份放弃赔偿说明系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所签,能够确认原告放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的事实,原告无证据证明该说明系受他人欺诈、胁迫及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所签,该份说明对原告具有约束力,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慎重处分民事权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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