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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无所事事 “碰瓷”再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3日   作者:付凤

  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一直游荡无所事事,与同样无业的被告人张某及他人相识后,几人想了个挣钱的歪门邪道——“碰瓷”。

  2017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和张某、王某来到利津县某烧烤店门口寻找作案目标、等待作案时机。当日凌晨12点半时,发现徐某与朋友一起酒足饭饱之后发动汽车倒车想开车离开,刘某遂驾驶二轮电动车故意与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车尾处发生碰撞,刘某佯装受伤倒地。后王某带着4名男子驾驶一辆猎豹越野车到达现场,谎称路过帮忙处理事故,向徐某索要高额的赔偿。徐某觉得王某等人索要的赔偿太高随即报警,并将刘某送往医院检查。但同时徐某又担心自己酒后开车会受到处罚会影响工作,无奈与王某等人交涉“私了”,王某等人强行索要徐某9000元。随后刘某和王某在某商城附近与张某汇合,3人将勒索到的9000元钱进行了瓜分。

  话说徐某报警后,交警通过反复查看事故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刘某、张某、王某等人存在制造事故“碰瓷”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随即展开侦查,发现该3人在同年7月30日15时许,以同样“碰瓷”的手段,敲诈勒索了被害人李某,强行索要人民币6000元。

  后刘某、张某被抓获,王某潜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某、张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起诉至利津县人民法院。

  利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犯罪后果的积极追求者,所起作用相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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