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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委会索要承包地 原告起诉被依法驳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3日   作者:封万明

  近日,广饶法院审理一起村民向村委会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周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家中两口人共计承包村委会土地6亩,其中3亩土地被其哥哥强行占有耕种。2017年村委会对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确权时,仅给原告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将其哥哥占有的3亩土地确权给原告或者村委会另行再给原告3亩承包地。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具体到本案,原告周某与其哥哥的争议与原告周某要求村委会另行给其3亩承包地的诉求,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处理事项。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村民承包土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村委会违背法律规定将土地重新分配引发的纠纷等,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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